鄭利吉等3人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紙
1865~1865
長:50 x 寬:47 (cm)
仝立給過圳路字人鄭利吉 黎恒吉即華祿呂氏缘○承父遺下閹分應○犁頭山土牛下水田ㄧ所自咸豐壬子年間何勝頭給過圳路ㄧ條每年六月貼納圳路弍拾弍石每年○抽出圳路谷四石貼過鄭理記尚存圳路谷拾捌石茲因乙卯年乏銀費用將田典過陳萍觀田被水沖壞少欠利息谷不敷陳萍觀向祿計較圳路是伊界內計較數餘年祿典田非典圳開圳在先典田在後何淂與他計較即日公親公仝理處將此拾捌石水租谷作二人均分鄭利吉應淂九石陳萍觀應得九石每年六月黎恆吉對佃備出谷拾捌石經風煽淨付二人運回不得溫有抵塞二比不淂刁難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仝立約字ㄧ樣弍紙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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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號:20090010071
本物件為西元1865年(同治4年)3月鄭利吉等吉立給過圳路字,共1張,有1枚「利吉□記」字樣戳記。立契人為鄭利吉、呂氏、黎恒吉,立契時間為西元1865年(同治4年)3月,代筆人為邱二,在場人為邱興壽,甲首為劉來生,公親人為范朝寧,契約內容為鄭利吉承父親鬮分犁頭山土牛水田1所,因何勝頭於水田內開闢圳路1條,故每年6月貼納圳路22石,利吉每年抽出圳路谷4石貼過鄭理記,每年尚於18石,後因乏銀應用將水田典過陳萍,陳萍因積欠利息谷而數度向鄭利吉計較圳路谷之歸屬,經公親議定將18石圳路谷對半均分,陳萍及鄭利吉各得9石,立給過圳路字1樣2紙;註記業主黎恒吉每年自願另貼谷4石付與鄭利吉,若田贖回,因將所貼谷4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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